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

簡介CIP, CIF, CIF-Sweden及社工交流計畫


CIP (Cleveland International Program )
本方案創辦人Henry B. Ollendorff (1907-1979,德國人) 取得法學博士後擔任勞工領域執業律師。1938為逃離納粹,移居美國,受訓獲得社工碩士後從事兒童、少年及家庭工作。Henry有一願景,希望創造一個不同國家社工與青年領導者齊聚一堂之國際性方案,避免恐怖的戰爭再次發生。1956年,第一次方案在美國俄亥俄州克里夫蘭舉辦,目標為搭起不同種族、宗教等之橋樑,促進體會覺察、人際間的尊重,及國際間對於和平之理解。

CIF (Council of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)
1960 年,曾經參加CIP者,為分享此夥伴關係,成立了CIF。迄今,已有三十幾個國家已建立分會,遍布非洲、亞洲、歐洲、中東、北美與南美洲、大洋洲,並仍舉辦著與當初CIP相似目標之方案,以提倡世界和平為宗旨,提升社會工作、青年工作,及特殊教育等領域之專業知識,藉由參與者相互交流與聯繫,促進差異文化之理解。

CIF-Sweden
CIF其中一分會,位於瑞典,共有一千名左右之會員,目前在三十幾個國家中,規模名列前茅,通常於四月中至五月中期間舉辦社工交流計畫。網站有豐富資訊,過去參與者分享及照片cif-sweden.org/eng/welcome.html。該會亦用心經營Facebook,意者可加入瞭解。

社工交流方案(Exchange Program for Social workers and Youth Leaders)
各國分會年度方案可由CIF總會網站瀏覽簡章www.cifinternational.com/programsCIF-Sweden網站也熱心於每年約十月表列cif-sweden.org/eng/allprogr.html。所有交流案皆含五大部分:
1.      概況介紹(orientation / theoretical program):旨在提供理論架構,以從歷史觀點瞭解主辦國家之社會、經濟、文化相關趨勢,並建立團體聚合、容忍及理解。
2.      多元文化團體體驗(Experience in a multicultural group):與來自不同國家之參與者交流分享工作方法、干預技巧、想法、介紹自己國家的社經狀態等,達跨文化與專業知能訓練目弟。
3.      實務機構配置(agency placement / field placement):參與者被安排於其專長領域相關組織受訓,以觀察與體驗該國之專業社會工作。
4.      寄宿家庭生活(Host Family Living):提供參與者獨一無二之文化體驗,增進對多樣性差異之理解與容忍,並發展持續之跨文化情誼。
5.      評估(evaluation):提供機會給參與者闡明新獲得之印象、知識及經驗等,並使主辦單位單位得以評價方案之成效。

如何申請參與
申請者應具至少二年相關專業經驗,其他資格條件,方案起迄日、申請截止日,費用等相關訊息,請詳見各CIF分會網站,或公告於CIF總會網站之簡章。並聯絡自己所屬國家之分會或聯絡人,以確認申請程序(1),若無分會或聯絡人,直接與主辦國聯絡(2)

備註:
1.      各國CIF分會收到該國社工申請表後之處理程序,其評選委員會將先進行篩選(有些以面試方式,有些會有好幾道關卡),確定參與名單後,將名單送至各主辦國家之CIF分會,由各CIF分會就各國送來的名單,進行最後的決選。
2.      由於台灣沒有CIF分會,所以我在於201110月看到公告後,直接E-mail詢問CIF-Sweden我想參加瑞典方案,他們請我直接把申請表郵寄並Email過去。這就是為什麼我希望最好台灣比中國早成立CIF分會,否則以後我們的申請表都得經由中國分會審查(因中國認為台灣屬於他們的,那是錯的,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)而其他國家社工想來參加台灣方案時,若也得經過中國安排,不是台灣社工自己,那會非常糟糕!

2012年6月9日 星期六

本網誌成立用意-在台灣推廣CIF社工交流計畫並成立台灣分會

2010年4月12日至5月14日期間,我有幸參與由CIF-Sweden主辦之社工交流計畫(Exchange program for Social workers and youth leaders),此行美好經驗,非常希望分享給台灣社工夥伴,並極力鼓勵參與、擴展眼界;亦盼趕在中國成立CIF分會前,台灣即能成立分會(註1),以免將來台灣社工申請此國際交流方案時還得送中國分會審查,而非台灣人自己審查處理,再者,若其他國家社工想來台灣學習,也不該是中國大陸安排,而是台灣人自己安排,以上源由是我成立此部落格最大用意。
因工作與寫論文關係,我將利用空檔陸續撰寫參與心得。

註1:
CIF-International 規定,一個國家有5人參加過即能申請成立分會,但中國不承認台灣國家主權,若台灣欲成立分會想必遭受阻撓,如同幾年前台灣社工專協欲申請加入"IFSW(國際社工聯盟)"正式會員,竟因中國社工協會(正式會員)反對而遭拒絕,真是可笑亦可悲,到底哪個國家社會工作制度發展較久、體制較健全,且真正富有社會工作自由、民主及平等的精神啊!


#CIF Taiwan10歲生日歡喜感言 #CIF India交流 #會員美甄

  #CIFTaiwan10歲生日歡喜感言   CIF Taiwan已經10歲了, 也就是說離我至印度交流已經6年了,真是不可思議。 現在想起來,還是特別的感動與感謝 感謝CIF TAIWAN的夥伴們,給我這個信心與勇氣 感謝當時不顧英文限制的我,秉著一股想要去印度的夢想與堅持 ...